近日,貴州有關方面組織討論《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審議稿》。
這是全國首個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意義重大。
據了解,辦法的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為:
注冊費、年費:具體標準在年度收費方案中明確。(2016-2017年不收取)
交易手續(xù)費:按照市場化交易結算電費(不含輸配電服務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1-2‰分別向市場交易主體雙方(買賣雙方)對等收取。具體收費標準在上述1-2‰范圍內以貴州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批同意的年度收費方案為準。
在電改六大配套文件三《 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guī)范運行的實施意見》中,對交易中心的收入來源相關規(guī)定為:交易機構可向市場主體合理收費,主要包括注冊費、年費、交易手續(xù)費。
交易中心應該怎么收費?手續(xù)費收多少合適?
記者采訪了四位電力交易中心的資深人士及一位學者。
電力交易中心人士A
不錯啊,以后按這收,夠了。
電力交易中心人士B
我個人的建議是由電網公司承擔,別收費了,按交易服務合同的方式,按以支定收的原則撥款就行。否則在當前的電價政策體系下,各方不吵架才怪。
電力交易中心人士C
我認為收費是國家允許的,應立足于合理非盈利,可以收注冊費或是注冊主體管理年費,以及交易費。與費掛鉤,與量掛鉤都是可行的。交易中心成本相對是穩(wěn)定的,初期高,后期低,交易規(guī)模則初期小,后期大,這也是一個特點,應該予以考慮。300億電量四毛錢雙向也才2400萬到4800萬,初期其實是遠遠不夠的。
電力交易中心人士D
收費標準最好由國家發(fā)改委組織各方討論。我個人覺得可以參照股票市場和碳交易市場。交易中心之間有競爭才能搞活市場,提高服務,這樣市場推動得快。交易品種豐富是好事,交易組織頻繁也是好事,多倒幾下手,各方都賺錢。電力交易什么時候玩成一個金融的概念,就成熟了。
于洋 斯坦福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系
交易中心是政府為市場均衡形成而構建的平臺,而不是服務性企業(yè)。交易平臺的非企業(yè)屬性,首先表現在不應以盈利為目的、也不應通過對每筆交易根據交易量來收取費用維持平臺運行。否則,交易平臺有以下兩重風險:
1.因交易中心作為交易平臺對市場均衡具備干預能力,因此如果它作為市場主體是具有市場勢力的;當它以盈利為目的時,它既有能力又有意愿使用市場勢力操縱市場形成。
2.對每筆交易根據交易量收取費用,使得平臺的收益取決于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數量,同時激勵平臺偏好高頻交易、偏好高頻交易主體。一方面,追求參與平臺的市場主體數量,會刺激平臺弱化對市場操縱的管制來吸引更多的市場參與者。另一方面,作為生產成本相對穩(wěn)定、市場機制漏洞較多的市場,高頻交易投機操縱市場的概率高;一個偏好高頻交易的平臺存在包庇“投機和操縱價格行為”的動機。
因此,政府應考慮將交易中心納入財政給付,使得交易中心的收入和考核都不與交易量、交易頻度掛鉤,而采用更為準確反映市場健康度的指標——比如交易價格對物料成本的反應程度——進行考核。美國等國家不將交易中心納入政府支付體系是基于其特殊的政治傳統(tǒng),也存在并帶來負面后果的。
與此同時,交易平臺不應該多元化,更不應該在交易平臺之間鼓勵競爭。這種競爭使得具有操縱市場能力的發(fā)電商、售電商和獨立用電大戶通過在和不同平臺的議價中具備強大的“干預和抵抗市場監(jiān)管”的能力。應將交易平臺和市場服務、監(jiān)管、準入、處罰等管制授權單位分離,單純作為市場均衡形成的平臺。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