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下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某環(huán)??萍脊尽⒈桓婺车吞伎萍脊?、第三人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權交易糾紛兩案,案件涉及核證自愿減排量(以下簡稱CCER)交易的稅費負擔等問題,系全國首例CCER交易涉稅案。目前,市場主體對于CCER交易是否應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及稅費負擔規(guī)則存有爭議。相關單位、合作院校師生及津冀法院干警代表參加旁聽。
原告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與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簽訂《北京綠色交易所核證自愿減排量入場交易協(xié)議書》,約定其在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平臺參與CCER交易。后該公司通過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平臺分別向某環(huán)??萍脊尽⒛车吞伎萍脊举徺I了CCER,交易已經(jīng)履行完畢。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認為某環(huán)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應根據(jù)交易金額開具相應價值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要求就其購買的CCER價值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遭到拒絕。
被告某環(huán)??萍脊?、某低碳科技公司辯稱,案涉糾紛不應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如法院認為該案可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在交易平臺以及交易各方并未約定開票義務和交易價格是否含稅的情況下,兩被告不負有開票的義務,且CCER的性質(zhì)與金融資產(chǎn)相似,根據(jù)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參照金融資產(chǎn)交易管理相關規(guī)定,不應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故法院應當判決駁回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法院判決兩被告承擔開票義務,根據(jù)交易慣例和公平原則,相應的增值稅稅金應當由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第三人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陳述認為,對案涉交易相關增值稅無代扣代繳義務,交易平臺亦未扣除任何稅款,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應對案涉交易承擔相應的開票義務。案涉CCER交易是碳市場的現(xiàn)貨交易,與金融商品存在明顯區(qū)別,在未有明確規(guī)定其交易屬于不征稅或減免稅項目的情況下,CCER交易應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結合有關規(guī)定及主管部門相關意見,CCER交易應當由收款方開具發(fā)票,開票金額與交易價格之間的關系,取決于交易主體間的約定。交易雙方事先未對交易價格是否為含稅價進行約定,通常需要結合行為的性質(zhì)和目的、交易慣例、誠信原則等進行綜合判斷,具體由法院作出認定,為市場提供規(guī)則指引。
據(jù)庭審中原被告陳述,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與某環(huán)??萍脊具_成了4,537,898.2元的CCER交易,與某低碳科技公司達成了195,000元的CCER交易。
審判長主持各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辯論,并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該兩案將在合議庭評議之后擇期宣判。
供稿:通州法院
責任編輯: 李穎